发生安全播出突发事件时安全播出单位应当遵循的处置原则 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发生安全播出突发事件时,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遵循下列处置原则: (一)播出、传输、发射、接收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受到侵扰或者发现异常信号时,应当立即切断异常信号传播,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倒换正常信号; (二)发现无线信号受到干扰时,应当立即报请所在地人民政府无线电管理部门排查干扰; (三)发生危及人身安全或者设施安全的突发事件时,应当在保证人身安全、设施安全的情况下,采取措施尽快恢复播出; (四)恢复节目信号播出时,应当遵循“先中央、后地方;先公益、后付费”的原则。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播出 突发事件 安全 单位 发生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故管理应当符合的规定 下一篇: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履行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