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履行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职责 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履行下列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职责: (一)组织制定并实施运行维护规程及安全播出相关的技术标准、管理规范;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播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播出事故隐患,督促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予以消除; (三)组织对特大、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调查并依法处理; (四)建立健全监测机制,掌握本行政区域内节目播出、传输、覆盖情况,发现和快速通报播出异态; (五)建立健全指挥调度机制,保证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和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六)组织安全播出考核,并根据结果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予以奖励或者批评。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广播 影视 广播电视 行的 行政部门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发生安全播出突发事件时安全播出单位应当遵循的处置原则 下一篇:违反《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