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律师 石河子律师

首页 > 综合知识 > 行政法律知识 > 石河子律师公众号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故管理应当符合的规定

    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故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故分为责任事故、技术事故、其它事故三类,事故级别分为特大、重大和一般三级;
  (二)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发生特大、重大事故后,应当立即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
  (三)特大安全播出事故由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组织事故调查,重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组织事故调查;
  (四)发生安全播出事故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予以处理。




Tag标签:播出  广播电视  安全  管理  事故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