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故管理应当符合的规定 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故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故分为责任事故、技术事故、其它事故三类,事故级别分为特大、重大和一般三级; (二)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发生特大、重大事故后,应当立即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 (三)特大安全播出事故由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组织事故调查,重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组织事故调查; (四)发生安全播出事故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予以处理。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播出 广播电视 安全 管理 事故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广播电视技术系统的检修、施工管理应当符合的规定 下一篇:发生安全播出突发事件时安全播出单位应当遵循的处置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