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技术系统的检修、施工管理应当符合的规定 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广播电视技术系统的检修、施工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技术系统定期进行例行检修,例行检修需要停播(传)广播电视节目的,应当将停播(传)时间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二)在例行检修时间之外临时停播(传)广播电视节目进行检修、施工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报请批准; (三)更新改造在播系统、设备、线路及其附属设施,应当制定工程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落实安全措施。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系统 广播 电视技术 检修 施工管理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技术系统维护管理应当符合的规定 下一篇: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故管理应当符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