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律师 石河子律师

首页 > 综合知识 > 行政法律知识 > 石河子律师公众号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广播电视节目源管理应当符合的规定

    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广播电视节目源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在节目制作、节目播出编排、节目交接等环节应当执行复核复审、重播重审制度,避免节目错播、空播,并保证节目制作技术质量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直播节目应当具备必要的延时手段和应急措施,加强对节目的监听监看,监督参与直播的人员遵守直播管理制度和技术设备操作规范;
  (三)从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使用专用信道完整传输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
  (四)不得擅自接入、传送、播出境外广播电视节目;
  (五)发现广播电视节目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或者停止播出、传输、覆盖,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




Tag标签:责任  播出  广播  电视节目  安全  单位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