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技术系统配置应当符合的规定 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技术系统配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技术规范和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规定的分级配置要求; (二)针对播出系统特点采取相应的防范干扰、插播等恶意破坏的技术措施; (三)采用录音、录像或者保存技术监测信息等方式对本单位播出、传输、发射的节目信号的质量和效果进行记录。记录方式应当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记录信息应当保存一周以上; (四)使用依法取得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的设备、器材和软件,并建立设备更新机制,提高设备运行可靠性; (五)省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卫星地球站应当配置完整、有效的容灾系统,保证特殊情况下主要节目安全播出。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责任 播出 系统 技术 安全 单位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安全播出单位对安全播出人员的管理应当符合的规定 下一篇: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广播电视节目源管理应当符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