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技术系统运行管理应当符合的规定 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技术系统运行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的节目、传输方式、覆盖范围以及相关技术参数播出、传输、发射广播电视信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止或者变更服务; (二)播出质量、技术运行指标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 (三)制定完善的安全播出保障方案和播出、运行工作流程,安全播出保障方案应当报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四)对主要播出环节的信号进行监听监看,对设备运行状态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置播出故障; (五)广播电视重点时段和重要节目播出期间,在人员、设施等方面给予保障,做好重点区域、重点部位的防范和应急准备; (六)定期对安全播出风险进行自评估。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责任 播出 系统 技术 安全 单位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广播电视节目源管理应当符合的规定 下一篇: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技术系统维护管理应当符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