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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应当作出中止审查决定的情形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中止审查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一)申请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对其行政许可事项影响重大;
  (二)申请人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
  (三)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请求有关机关作出解释;
  (四)申请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理由正当。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前款情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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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