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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应当作出终止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情形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一)申请人主动要求撤回申请;
  (二)申请人是自然人,该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三)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
  (四)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且未提交延期回复的报告,或者虽提交延期回复的报告,但未说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
  (五)申请人未在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3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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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