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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申请人行政许可申请决定的情形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
  (一)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申请人在30个工作日内未能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二)申请人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的补正申请材料仍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决定不予受理申请的,受理部门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取回申请材料。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取回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应当检查并留存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经登记后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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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