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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不得申请变更名称的情形

    根据《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变更名称:
  (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
  (二)发生终止事由的;
  (三)本所取得设立许可后不满一年的,但发生变更组织形式或者分立、合并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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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