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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公司配合中国保监会现场检查工作的相关规定

    根据《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保险经纪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合中国保监会的现场检查工作,不得拒绝、妨碍中国保监会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一)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拖延、转移或者藏匿;
  (二)相关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及从业人员应当按要求到场说明情况、回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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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