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公司配合中国保监会现场检查工作的相关规定 根据《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保险经纪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合中国保监会的现场检查工作,不得拒绝、妨碍中国保监会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一)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拖延、转移或者藏匿; (二)相关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及从业人员应当按要求到场说明情况、回答问题。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配合 经纪 保险 保监会 中国 公司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中国保监会有权责任保险经纪公司停止部分或全部业务的情形 下一篇:行政学院工作应当遵循的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