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不予延续保险公估机构许可证有效期限的情形 根据《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保险公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不予延续许可证有效期: (一)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没有申请延续; (二)不再符合本规定除第八条第一项以外关于机构设立的条件; (三)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经营; (四)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未得到有效整改; (五)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保险公估 延续 不予 保监会 中国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公估业务过程中不得实施的行为(二) 下一篇:保险公估机构解散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