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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在开展公估业务过程中不得实施的行为(二)

    根据《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公估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广告、虚假宣传;
  (二)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利用行政处罚结果诋毁等方式损害其他保险中介机构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市场秩序;
  (三)利用行政权力、股东优势地位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公估合同、接受保险公估结果或者限制其他保险中介机构正当的经营

活动;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五)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六)利用执行保险公估业务之便牟取其他非法利益;
  (七)泄露在经营过程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保险公司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八)虚开发票、夸大公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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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