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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机构解散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的材料

    根据《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保险公估机构解散的,应当自解散决议做出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解散申请书;
  (二)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解散决议;
  (三)清算组织及其负责人情况和清算方案;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清算结束后,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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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