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根据《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保险公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接受行业管理,维护行业声誉; (二)遵守评估准则、职业道德和有关标准; (三)对使用的有关文件、证明、资料的真伪进行查验;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保险公估 从业人员 机构 及其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保险公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享有的权利 下一篇:保险公估机构可以动用保证金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