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机构可以动用保证金的情形 根据《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保险公估机构不得动用保证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减少; (二)许可证被注销; (三)投保符合条件的职业责任保险;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保险公估 动用 保证金 可以 机构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保险公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下一篇: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公估业务过程中不得实施的行为(一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