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享有的权利 根据《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保险公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执行业务的需要,要求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提供有关保险公估的文件、资料和其他必要协助; (二)客观、公正从事保险公估活动,在当事人不提供协助或者要求出具虚假保险公估报告时,中止执行业务或者终止履行合同;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保险公估 从业人员 有的 机构 及其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业务档案应当包括的内容 下一篇:保险公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