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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业务档案应当包括的内容

    根据《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建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公估业务收支情况。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业务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险公估业务所涉及的主要情况,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保险标的、事故类型、估损金额等;
  (二)报酬金额和收取情况;
  (三)其他重要业务信息。
  保险公估机构的记录应当完整、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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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