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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机构可以经营的业务

    根据《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保险公估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
  (二)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残值处理;
  (三)风险管理咨询;
  (四)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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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