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机构可以经营的业务 根据《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保险公估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 (二)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残值处理; (三)风险管理咨询; (四)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保险公估 经营 可以 机构 业务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不得担任保险公估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下一篇: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业务档案应当包括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