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所称的保险公估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规定所称保险公估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下列人员: (一)公司制保险公估机构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二)合伙制保险公估机构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三)保险公估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保险公估 所称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保险公估机构应当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的情形 下一篇:保险公估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