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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根据《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保险公估机构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报经中国保监会核准:
  (一)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持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证书;
  (三)从事经济工作2年以上;
  (四)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
  (五)诚实守信,品行良好。
  从事金融或者评估工作10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一)项限制;担任金融、评估机构高级管理人员5年以上或者企业管理职务10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二)项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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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