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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机构

应当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的情形

    根据《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保险公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一)变更名称或者分支机构名称;
  (二)变更住所或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
  (三)发起人、主要股东或者出资人变更姓名或者名称;
  (四)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出资人;
  (五)股权结构或者出资比例重大变更;
  (六)变更注册资本或者出资;
  (七)修改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八)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组织形式;
  (九)撤销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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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