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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报年检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七条之规定,企业申报年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检报告书;

  (二)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营业执照副本;

  (四)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企业法人应当提交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已进入清算的企业只提交第一款所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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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