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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对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方式

    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违反有关保险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应当依法查处,并依法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限制业务范围;
  (五)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六)责令停业整顿;
  (七)吊销业务许可证;
  (八)撤销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
  (九)撤销任职资格、从业资格,或者吊销资格证书;
  (十)责令撤换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
  (十一)禁止进入保险业;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实施前款所列的行政处罚,应当遵循本规定的程序。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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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