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应当遵守的规定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提供必要的条件,方便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 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申请人、第三人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书面阅卷请求,阅卷不得违反相关保密的规定; (二)申请人、第三人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地点和阅卷范围进行查阅; (三)查阅时,申请人、第三人应当出示身份证件; (四)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摘抄查阅材料的内容; (五)申请人、第三人不得有涂改、替换、毁损、隐匿查阅的材料等行为。 石河子律师-版权所有,请勿转载!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石河子 律师 申请人 第三人 材料 有关 诉讼程序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行政复议答辩意见书应当载明的内容 下一篇:行政复议机构举行听证的程序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