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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答辩意见书应当载明的内容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或者原承办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行政复议答复意见书,并同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行政复议答复意见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申请人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及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应当注明相应的证据及证据的来源;
  (二)对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中陈述的事实和理由逐条进行答辩并进行相应的举证;
  (三)对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建议维持、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建议驳回行政复议申请,进行行政复议调解等结论;
  (四)作出书面答复的时间。
  被申请人或者原承办部门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案卷的要求提交单独装订的行政复议答复证据案卷,并明确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的案卷材料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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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