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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可以当场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送达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第七条之规定,海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当场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
  (一)当事人对被告知的事实、理由以及依据无异议,并填写《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声明》的;
  (二)当事人对海关告知的内容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海关能够当场进行复核且当事人对当场复核意见无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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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