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适用简单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第三条之规定,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简单案件程序适用于以下案件: (一)适用《处罚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进行处理的; (二)适用《处罚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的; (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携带货币进出境,金额折合人民币20万元以下的; (四)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价值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下,物品价值在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石河子 律师 海关 案件 适用 办理 行政 处罚 诉讼程序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下一篇:海关可以当场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送达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