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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适用简单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第三条之规定,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简单案件程序适用于以下案件:
  (一)适用《处罚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进行处理的;
  (二)适用《处罚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的;
  (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携带货币进出境,金额折合人民币20万元以下的;
  (四)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价值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下,物品价值在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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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