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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裁定的适用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驳回起诉;
  (三)管辖异议;
  (四)终结诉讼;
  (五)中止诉讼;
  (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
  (七)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八)财产保全;
  (九)先予执行;
  (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十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
  (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
  (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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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