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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七)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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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