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 (一)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同一事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二)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三)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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