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律师 石河子律师

首页 > 诉讼程序 > 行政诉讼 > 石河子律师公众号



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
  (一)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同一事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二)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三)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