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不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石河子 律师 诉讼案件 不受理 人民法院 行政 诉讼程序 法院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下一篇: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