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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不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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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