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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施许可的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包括以下方式:

  (一)独占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让与人依约定不得实施该专利;

  (二)排他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但让与人依约定可以自行实施该专利;

  (三)普通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并且可以自行实施该专利。

  当事人对专利实施许可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认定为普通实施许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受让人可以再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认定该再许可为普通实施许可,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技术秘密的许可使用方式,参照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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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