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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技术合同的价款、报酬和使用费未约定时的处理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对技术合同的价款、报酬和使用费,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对于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根据有关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成本、先进性、实施转化和应用的程度,当事人享有的权益和承担的责任,以及技术成果的经济效益等合理确定;

  (二)对于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根据有关咨询服务工作的技术含量、质量和数量,以及已经产生和预期产生的经济效益等合理确定。

  技术合同价款、报酬、使用费中包含非技术性款项的,应当分项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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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