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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市文化旅游和新闻出版局的主要职责


    根据《石河子市文化旅游和新闻出版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二条之规定,石河子市文化旅游和新闻出版局的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艺术、旅游行业、新闻出版、文物管理、著作权管理、广播电影电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推进全市文化艺术、旅游行业、新闻出版、文物管理、著作权管理、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和产业发展。
   (二)拟订全市文化旅游和新闻出版市场发展规划,指导文化旅游和新闻出版市场综合执法和电影发行、放映工作,负责对文化艺术经营活动的行业管理。
   (三)指导、管理全市文化艺术事业,研究、指导文学艺术创作与生产,发展艺术教育,推广文化艺术科技成果。
   (四)推进全市文化艺术领域的公共文化服务,规划、指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规划、指导市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
   (五)指导、管理全市社会文化事业,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事业和基层文化建设;拟订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六)管理全市文博事业和文物市场,参与名城建设、城市规划及旅游景点的文化、文物开发工作。
   (七)指导全市文化旅游和新闻出版系统专业艺术教育工作和人才培养,拟订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和广播电影电视科技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推进文化科技信息建设。
   (八)拟订本市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的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市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推广活动,组织、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
   (九)组织全市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指导全市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的规划开发,引导休闲度假。监测全市旅游经济运行,负责旅游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协调、指导全市假日旅游和红色旅游工作。
   (十)承担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负责对全市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事业单位进行行业管理和服务,规范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旅游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指导旅游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
   (十一)组织实施优秀旅游城市、旅游强县创建工作,拟订旅游名镇、旅游名村创建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旅游目的地体系建设。
   (十二)推动全市旅游国际交流与合作,承担与国际旅游组织合作的相关事务。落实国家赴港澳台旅游政策。
   (十三)指导旅游教育培训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旅游人才规划,组织实施全市旅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等级标准。
   (十四)负责对全市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严格管理市场秩序。
   (十五)加强对新闻出版单位的服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负责出版物内容监管,组织指导重要文件文献、重点出版物和教科书的出版、印刷和发行工作,组织协调市古籍出版规划工作。
   (十六)贯彻落实国家对出版物市场的宏观调控政策,对出版物市场实施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出版物市场“扫黄打非”计划和集中整治行动,组织查处非法出版物和非法出版活动的大案要案。
   (十七)负责对全市互联网出版活动和开办手机书(报)刊、手机文学业务的管理;组织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和涉外侵权案件。
   (十八)负责全市新闻单位记者证的审核、报批和管理;负责全市报刊社和记者站的管理,组织查处重大新闻违法活动。
   (十九)组织开展全市新闻出版和著作权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有关工作,协调推动出版物的进出口业务。
   (二十)组织推进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公共服务,组织实施广播电影电视重大工程,扶助老少边贫地区广播电影电视建设和发展,指导、监管广播电影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
   (二十一)负责审核全市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
   (二十二)监管全市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审查其内容和质量。
   (二十三)指导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科技工作,负责监管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传输、监测和安全播出。
   (二十四)指导服务县(市)区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部门工作。
   (二十五)负责全市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和广播电影电视对外交流联络工作。
   (二十六)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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