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树的三级保护制度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古树实行三级保护: (一)树龄在500年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一级保护; (二)树龄在300年至499年的由市级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二级保护; (三)树龄在100年至299年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三级保护。 古树名木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鉴定。 古树名木的鉴定标准和鉴定程序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石河子律师-版权所有,请勿转载!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古树 三级 保护 制度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应当优先用于当地渔业生产者从事养殖生产的范围 下一篇:古树的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