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义务兵实施处分的权限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对义务兵实施处分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警告由连批准; (二)严重警告由营批准; (三)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由团、旅批准; (四)除名、开除军籍由军批准。 石河子律师-版权所有,请勿转载!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义务兵 权限 处分 实施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违反纪律时应当开除军籍的情形 下一篇:对士官实施处分的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