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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奖励的办理程序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实施奖励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群众或者领导提名,并在适当范围以会议形式进行群众评议,提出受奖人员和单位以及奖励项目的建议;
  (二)党委(支部)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受奖对象和奖励项目;超过本级奖励权限的,报上级党委审定;
  (三)在党委研究决定三等功以上奖励之前,本级政治机关对奖励事迹进行核实;
  (四)根据党委(支部)决定,由批准单位的正职首长实施奖励。
  在特殊情况下,首长可以直接决定对部属实施奖励,但事后应当向党委(支部)报告,并对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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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