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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实施奖励的权限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对单位实施奖励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排以下单位的嘉奖由营,三等功由团、旅,二等功由旅、师,一等功由军,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二)连级单位的嘉奖由团、旅,三等功由旅、师,二等功由军,一等功由军区,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三)营级单位的嘉奖由旅、师,三等功由军,二等功、一等功由军区,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四)团级单位的嘉奖由军,三等功、二等功由军区,一等功、荣誉称号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五)旅的嘉奖、三等功由军区,二等功以上奖励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六)师的嘉奖由军区,三等功以上奖励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七)军级以上单位的各项奖励,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对相当于营、团、师级的机关或者业务部门的奖励,分别按照对连、营、团级单位奖励的权限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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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