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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国境卫生检疫法》和本细则所规定的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行为是指:
  (一)应当受入境检疫的船舶,不悬挂检疫信号的;
  (二)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在入境检疫之前或者在出境检疫之后,擅自上下人员,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的;
  (三)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监督,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
  (四)伪造或者涂改检疫单、证、不如实申报疫情的;
  (五)瞒报携带禁止进口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者其他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动物和物品的;
  (六)未经检疫的入境、出境交通工具,擅自离开检疫地点,逃避查验的;
  (七)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情节的;
  (八)未经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处理,擅自排放压舱水,移下垃圾、污物等控制的物品的;
  (九)未经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处理,擅自移运尸体、骸骨的;
  (十)废旧物品、废旧交通工具,未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未经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处理和签发卫生检疫证书而擅自入境、出境或者使用、拆卸的;
  (十一)未经卫生检疫机关检查,从交通工具上移下传染病病人造成传染病传播危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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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