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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染有黄热病的船舶、航空器,应当实施的卫生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对染有黄热病的船舶、航空器,应当实施下列卫生处理:
  (一)对染疫人实施隔离;
  (二)对离船、离航空器又无有效的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的员工、旅客,实施本细则第八十五条规定的卫生处理;
  (三)彻底杀灭船舶、航空器上的埃及伊蚊及其虫卵、幼虫和其他黄热病媒介,并且在没有完成灭蚊以前限制该船与陆地和其他船舶的距离不少于400米;
  (四)卸货应当在灭蚊以后进行,如果在灭蚊以前卸货,应当在卫生检疫机关监督下进行,并且采取预防措施,使卸货的工作人员免受感染,必要时,对卸货的工作人员,从卸货完毕时算起,实施6日的就地诊验或者留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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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