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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卫生检疫机场的航空站应当在受出境检疫的航空器起飞以前尽早向卫生检疫机关提交总申报单、货物仓单和其他有关检疫证件,并通知的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实施卫生检疫机场的航空站,应当在受出境检疫的航空器起飞以前,尽早向卫生检疫机关提交总申报单、货物仓单和其他有关检疫证件,并通知下列事项:
  (一)航空器的国籍、机型、号码、识别标志、预定起飞时间;
  (二)经停站、目的站;
  (三)机组和旅客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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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