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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给予人民警察

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的情形(十一)

    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一)违反警车管理使用规定或者违反规定使用警灯、警报器的;
  (二)违反规定转借、赠送、出租、抵押、转卖警用车辆、警车号牌、警械、警服、警用标志和证件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警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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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