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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给予人民警察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的情形(十)

    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二十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一)在工作中对群众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故意刁难或者吃拿卡要的;
  (二)不按规定着装,严重损害人民警察形象的;
  (三)非因公务着警服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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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