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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四条之规定,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二)受过法律专业教育;
  (三)从事证券期货业工作2年以上或者取得法律、会计等专业资格;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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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