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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经营货运出租汽车业务开业应当办理的手续

    根据《石河子市货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七条之规定,申请经营货运出租汽车业务,应按下列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业:
    (一)单位持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个人持所在乡镇、街道以上人民政府的证明, 向所在地 县以上公路运输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办《营业性汽车准购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购车;
    (二)县以上公路运输管理部门根据有关开业条件和社会需要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 ,由申请人填报《道路运输业开业申请表》报请石河子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审批;
    (三)市运管处在接到《道路运输业开业申请表》30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经营的决定。 同 意经营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不同意经营的,要签署明 确意见答复申请人;
    (四)申请人持《许可证》及有关证件,向所在地工商部门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地税部门申办《税务登记》,并办理保险等相关事宜;
    (五)申请人办妥上述手续后,由公路运输管理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一车一证,随车携带,全国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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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