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行的职能 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履行下列职能: (一)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二)证券的存管和过户; (三)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及权益登记; (四)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及相关管理; (五)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 (六)依法提供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有关的查询、信息、咨询和培训服务; (七)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结算 证券 职能 行的 登记 机构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事项 下一篇:商务部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时可以调整的限制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