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事项 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下列事项,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一)章程、业务规则的制定和修改; (二)重大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涉港澳台重大事务; (三)与证券登记结算有关的主要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制定或调整; (四)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的任免; (五)依法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一)项中所称的业务规则,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账户管理、证券登记、证券托管与存管、证券结算、结算参与人管理等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有关的业务规则。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结算 证券 中国 登记 机构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的事项和文件 下一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行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