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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事项

    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下列事项,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一)章程、业务规则的制定和修改;
  (二)重大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涉港澳台重大事务;
  (三)与证券登记结算有关的主要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制定或调整;
  (四)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的任免;
  (五)依法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一)项中所称的业务规则,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账户管理、证券登记、证券托管与存管、证券结算、结算参与人管理等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有关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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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