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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参与人发生资金交收违约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完成与对手方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交收时动用资金的顺序

    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结算参与人发生资金交收违约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动用资金,完成与对手方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交收:
  (一)违约结算参与人的担保物中的现金部分;
  (二)证券结算互保金中违约结算参与人交纳的部分;
  (三)证券结算互保金中其他结算参与人交纳的部分;
  (四)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五)其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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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